杭州保姆纵火案,有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

杭州保姆纵火案,有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?

关于这个问题,大观君认为需要分两个层面来讨论:

一、莫焕晶会不会被判死刑?

应该说,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。

首先,这从审级可以看出,该案的受理法院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如果可能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,由中院审理。从前期公安和检察院侦查的证据看,莫焕晶的罪行应该是明确的。

其次,事件的影响、所造成的后果、受害人家属的态度、民意的诉求(民愤极大),也显示莫焕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。

从具体的罪名看,莫焕晶所犯的盗窃罪,固然不足以判死刑,但放火罪的最高刑罚,是可以处以死刑的,且莫焕晶在案发后,并未听说有自首、立功等情节,放而在火势增大时,没有进行积极救助,是一个从重情节。

当然,本案中,物业、消防等是否有过错,有可能会对最后的量刑有一定的影响,但鉴于后果极其严重,即使查明有过错,恐怕对莫焕晶最后的量刑影响有限。

所以,综上判断,莫焕晶一审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较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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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莫焕晶是否非杀不可?

判处死刑,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立即执行,另一种是缓期执行,两者的区别,更多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, 关于这个问题,希望和大家理性探讨。

1、主观恶意:检察院公诉的罪名中,没有包含“故意杀人罪”,也就是说,根据目前查明的证据,莫焕晶并无杀人的故意。这和前一阶段另一热门的案件“陈世峰杀害江歌案”的性质是不同的,陈属于蓄意杀人,莫则没有杀人预谋,所以主观恶意相对要低。

2、犯罪情节:有人会说,陈世峰虽然凶残,但只杀了一个人,而莫焕晶的纵火,却造成四条人命的丧生。关于这个问题,也有一个比较,即前不久青岛一家四口的灭门案,凶手对房东一家四口挨个杀害,最令人发指的是,最后上门残杀9岁的孩子,其恶劣程度,简直可以说是丧心病狂。

3、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:中国目前并不具备像部分西方国家取消死刑的条件,但对于一些主观恶意不是很强,杀人情节不是非常凶残的命案,本着“少杀、慎杀”的原则,也不一定全部要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,但前不久,南京杀妻案的凶手,在死刑缓刑期间,在监狱里继续打架斗殴造成狱友受伤,像这样的人,就属于很难改造好的对象,最后如果被执行死刑,也是咎由自处了。

三、为什么“少杀、慎杀”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文明?

关于这个问题,这里就不做学理探究了,我们还是举例子:

大家都知道秦末农民起义,陈胜、吴广为什么要造反,因为延误行程,按罪当斩。既然横竖都是一死,说不定造反还能逃得一名。当然,这是古代,现代的案例也有,就是很多凶杀犯觉得反正难逃一死,就起了“杀一个够本,杀两个赚一个”的念头,疯狂地反抗,甚至对无辜百姓下手。

死刑的本质,是以暴制暴,这里面有两个前提,一是对方确实是“死不改悔的暴徒”,二是非暴力手段无以制服。从本案的性质看,莫焕晶虽然道德败坏,行为恶劣,但应该还达不到“暴徒”的地步。

凭心而论,大观君对丧妻失子的林先生十分同情,对于莫焕晶这种既自私又愚蠢的人十分痛恨,但是,从理性的角度看,此案所暴露出来的消防安全问题、保姆中介问题、赌博问题,都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巨大隐患。

从这个意义上讲,如果刀下留人,不仅是法治文明的进步,更重要的是,让莫焕晶作一个反面的例子,向社会展示消防安全的重要性,保姆家政人员的规范性,以及沉迷赌博的危害性,也未尝不是一件坏事。

欢迎理性探讨,如果仅仅是情绪性的表达,请另寻他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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